法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办理时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申请条件:
基本条件:
设立出版物(图书)零售、出租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图书)零售、出租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2、经营者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
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
相关前置审批:
1、经营者的说明资料明和职业资格证书(经营者职业资格证书由省级新闻出版部门负责核发);
2、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申报材料
l、申请书(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等)
2、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复印件)
3、经营者的说明资料明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5、申报表
办理程序:
1、到工商部门核名,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到新闻出版局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资格;
3、材料齐备后经审核批准由新闻出版局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4、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变更办理
审批程序:
1、出版物发行单位向新闻出版(版权)局窗口提出变更申请后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出版物发行单位向新闻出版(版权)局窗口递交填写清楚的盖有公章(或法人代表私章)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申请表》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如需变更单位名称,还需带上本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审查意见书》或《企业名称
预先核准通知书》。
3、“窗口”工作人员对出版物发行单位提供的变更材料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当场予以受理,并备案登记。
4、新闻出版(版权)局审查材料和场地。
5、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新闻出版(版权)局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变更项目重新制证,
“窗口” 工作人员在15日内向办理变更的单位或个人颁发《出版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书面告知。
变更申报材料:
1、变更申请
2、《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如需变更单位名称,还需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审查意见书》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变更后的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