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之下会被判定为虚开发票?

2021-08-25 文章来源:顺鑫小编整理

  要知道现在的税务部门对企业进行税务稽查是非常严格的,其中在税务稽查中发票就是一个重要的凭证,所以说如果公司企业不重视发票的管理,随便乱开发票,甚至是开虚假发票,那么面临的可不是简简单单的罚款那么简单的,严重的甚至会承当相应的刑事责任。那么公司企业应该如何正确管理好发票,从而规避一些不必要的风险。下面和顺鑫财务小编一起来看一下吧。

  专用发票,纳税人,增值税

  虚开发票的情况是怎么判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2010年第587号)第二十二条对虚开发票行为给出了定义:(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司法解释,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进行了具体化: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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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我们拿到虚开的增值税发票的时候,分恶意取得,也分善意取得。下面我们来看看什么情况下被判定为善意取得。“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2、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3、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4、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低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在什么情况之下,不属于虚开发票。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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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不在这些情况下,可能会存在虚开发票的风险,所以一定需要注意,在聘请专业的财务的时候,一定要找一个专业的财会人员,虽然专业财会人员的成本比较高,但是专业能帮助企业避免税务风险。如果实在不想聘请专业财会,那么可以找专业的代理记账公司进行记账报税;相比较请一个财会人员一年三五万,找代理记账公司一年三五千实在划算太多了。

  以上就是关于虚开发票情况界定的介绍了,了解更多财税知识、泉州注册公司知识,请持续关注顺鑫财务。如果需要了解代理记账服务详情,欢迎拨打顺鑫客户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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