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注册资本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至关重要,在新公司法修订前,股东必须在最长2年内完成注册资本的缴纳,并且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但2014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公司法》将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度改为认缴登记制度,注册资本的缴纳期限由公司章程自行限定,也取消了由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的规定。在此情况下,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如何审查股东实际出资情况及风险防范呢?下面和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首先,对公司章程进行审核。
虽然当前公司章程并不能具体体现注册资本的实缴情况,但法律明确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的信息记载于公司章程,所以章程依旧是最直接了解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实缴状况的文件。若公司章程对股东认购资本的缴纳时间不作规定、规定期限过长或规定仅在公司清算时缴纳认购资本的,该种情况下,公司股东对自己的信用预期也是较低的,对于公司在日后经营过程中是否能保持资本充足、是否能按约履行相关义务也应有所保留。
同时我们也要注意,章程作为公司内部决议的书面载体,其对注册资本实缴作出的限定也易被股东自身所控制和修改,故仅审核章程条款是很难了解到公司注册资本是否已经实缴并匹配公司的经营状况。
其次,对公司年度报告进行审核。
为了确保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知晓公司股东的投入情况,国务院于2014年2月7日发布的《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确: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该通知进一步明确:“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第九条规定:“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所以公司的年度报告现在已成为公众可随时查询的公示信息,律师办理案件中更是普遍使用,而报告中的动态数据更具有实时性特征,及时地查询企业的年度报告能较为切实的了解到注册资本的实缴情况
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因上述信息由企业自主填写,就存在填写虚假信息的可能,如实填写是认缴注册资本制度得以正确实施、维护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的基础,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就是依据企业公示的注册资本投入情况对企业的实缴注册资本及资产信用进行了解和核实,对其登记的内容具有信赖利益,如果允许公司任意以填写错误为由不承担责任将严重危及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度的落实和实施,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
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该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在年报中虚假填写注册资本情况的,不仅需要承担行政责任,造成债权人损失的,股东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要求股东提供担保。
经过上述审查,如果股东出资额巨大且未出资的,鉴于“债务人公司股东出资期限未届满”时,目前学者、法院倾向性的意见是不能在个别债权人诉讼中直接要求股东立即履行出资义务,而只能在不能清偿的情况下、执行终结后申请债务人破产或者强制清算的程序中,将该出资债务加速到期,因此建议要求交易对象的股东在出资范围内提供担保,这样一旦交易对象不能清偿债务,就可以要求股东立即履行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