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公司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有哪些法律风险及如何规避

2021-08-26 文章来源:顺鑫小编整理

  公司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所引发的法律风险,需要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以及实际经营地址的登记与否等具体信息进行进一步的分析。下面和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公司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有哪些法律风险及如何规避

  我国《民法通则》第39条和《公司法》第10条均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则更近一步使用了“主要营业地”的概念,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但是,对于前述的规定如何理解还是存在不同的意见。

  有意见认为前述规定只是用于确定法人住所的,但并没有规定法人住所就是法人的注册登记地址,因此,不能认为法律要求公司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就必须与法人的注册登记地址完全一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中也明确规定,法人的实际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法人注册登记的地址一致的,法人的住所地依据注册登记的地址确定。法人的实际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法人注册登记的地址不一致的,法人的住所地是法人的实际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由此可以看出,法人的实际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法人注册登记的地址是可以不一致的,即使两者一致时,确定法人住所的依据也是因为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身,而与其作为注册登记地址无关。

  与上述意见不同,也有意见认为,我国现行立法将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视为法人住所,不允许以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之外的地址为住所,而这个住所就是指的法人的登记注册地址。依据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2条的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因此,公司的住所指的就是公司的注册登记地址。而住所作为公司的设立要件之一,根据《公司法》第25条和第82条也是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在办理公司登记时,也要求章程中记载的住所与注册登记地址相一致。

  目前工商部门主要采纳的是第二种意见,也就是认为住所是指公司的注册登记地址,而法律要求住所是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公司的注册登记地址就应当是在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可以说如果先期的注册地址与后期的主要营业地不一致的,会存在未及时办理企业注册地址变更登记的问题。这个时候首先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3条的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还有可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63条的规定,即“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除这一风险之外,实践中还有可能面临在工商年检、诉讼送达、债务履行等方面的其他问题。特别是以下几种情形的,风险较大,应当及时调整。(1)登记注册地址根本不存在的(比如一些开发区的大厦中的虚拟房间号码),(2)登记注册地址存在,但被其他公司使用或长期空置的,或者登记注册地址很小,与实际经营活动的性质完全不匹配的,(4)实际经营地没有进行任何登记的。(5)在分公司不缴纳流转税(包括营业税、增值税)的。

  当然,法人的经营场所作为法人经营活动的地点,既可以有一个,也可以有多个。国家工商局曾经有过一个文件,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企业在住所外设点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0第203号)规定,企业在其住所以外地域用其自有或租、借的固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根据其企业类型,办理相关的登记注册。公司在住所以外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该场所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设立分公司登记。虽然这一规定已经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工商法字[2006]119号)明确废止,但是这一政策还是在实践中被广泛应用的。也就是说,在设立分公司的情况下,在异地经营是可行的。这个时候,就会存在如何判断到底那个地址是“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问题,而这一判断往往是非常困难的,工商部门如果认定分公司是“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而进行未及时进行变更登记的处罚,也需要相当的证据。并且,实践中登记注册地的工商部门往往并不会主动执法,而恰恰是实际营业地的工商部门从当地税收等角度出发,要求企业进行变更登记。但如果没有登记注册地与实际营业地的工商部门的相互配合,任何一家工商部门单独进行执法都是存在困难的。

  当然,并不是说设立了分公司就可以化解全部的风险,包括设立分公司之后,税收优惠是否可以继续享受等具体问题,都应当进行详细的探讨,在这里就不赘述了。另外,实践中各地的政策标准也并不统一,还是建议向专业人士进行咨询。

  提问:

  1、实际经营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税收如何缴纳?

  2、能否在实际经营地缴纳,需要如何处理?

  回复:

  不同税种的纳税地点不一样,请参照以下不同税种的规定执行。

  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营业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营业税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企业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十条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车船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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