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注册资本金是股东对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庄严法律承诺,必须得到遵守,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你知道注册公司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该怎么办吗?下面和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任何一名股东(不管该股东是否已完成实际缴纳资本金义务)均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原告)起诉“不守信股东”(被告),要求其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法院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一款:“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处的“未履行”是指对于认缴出资的部分或者全部没有任何行为,以行为拒绝履行出资义务;“未全面履行”是指擅自变更出资的形式(如货币认缴出资改为设备出资),或拒绝办理出资物/权的过户、转移手续。
此种情况的诉讼原告可以要求“不守信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即按《章程》或《股东协议》支付违约金,没有规定违约金或者违约金过低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如上述案例,环保公司的股东郭某可以要求不履过专利出资的股东承担他投入的量产研发费用,还可以将该专利在其它地方使用(如果使用了量产研发时的参数)而产生的收益作为损失,要求专利出资认缴股东给予赔偿。
除非有相反规定,公司的全体股东应当按约定时间节点履行或者同时履行出资义务。因此,如果作为原告的股东也没有履行出自义务,作为被告的“不守信股东”有权提起反诉,要求原告也履行出资义务。
三、股东起诉“不守信股东”(被告),不得滥用股东代表诉权。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只有监事/监事会,执行董事/董事会拒绝提起诉讼,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股东才有权以自己名义打着维护公司利益的旗号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株)圃木园控股(日本的一家公司)与上海福生豆制食品有限公司(下称福生公司)、上海市张小宝绿色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张小宝公司)股东出资纠纷审判监督一案[(2014)民提字第170号],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和上海市最高法院的判决,以福生公司、张小宝公司未履行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之前置性规定,未能首先通知监事/监事会,执行董事/董事会提起诉,便提起了股东代表诉讼,损害了(株)圃木园控股反诉权为由,驳回福生公司、张小宝公司的起诉。
三、设立的公司有权作为原告起诉“不守信股东”(被告),要求其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首先损害是的公司利益,因为这将导致公司应有的财产未能到位或者公司无法正常经营或者产生经营损失,根据《最高法院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司有权起诉“不守信股东”,要求履行出资义务。所以对于从事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的股东,没必要冒着严重激化股东之间矛盾的风险,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操纵公司以其名义提起诉讼或者主张权利(发送出资催告函、律师函等)更具有操作性。
如果《公司章程》规定了未适当出资的违约责任,根据《公司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在主张权利或提起诉讼之时,可以直接援引章程的规定,以便增强诉讼主张的依据和攻击性,提高诉讼达标率(以诉讼方式达到公司或者股东的特定目标)。不过需要注意的是,鉴于违约责任的相对性,章程中必须将股东之间的违约责任,股东对公司的违约责任严格区分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