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热点问题大盘点,都是那些与你生活息息相关的,往下看,热点、难点、常用点“一网打尽”,再也不用担心怎么办!实用不实用,您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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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年的残保金的年缴纳额是否按照2015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来计算?
答: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7%-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因此,计算残保金不使用2015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
2.2016年的残保金该去哪里申报缴纳?
答:2016年用人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保障金的申报缴纳地点应当与用人单位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的地点相同。
3.2016年残保金的申报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保障金的申报缴纳时间为每年5月1日至5月15日和9月1日至9月15日。2016年的申报缴纳时间为8月1日至9月30日。
4.北京社平工资有调整,办税人员算税要注意什么?
答:根据文件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解析如下:
今年6月初,北京市人力社保局统计局联合发布了北京市2015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85038元。那么,如果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所支付的补偿金不超过255114元,对个人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这个金额255114元的部分,视为一次性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这里提醒您,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5.通讯费用是每个企业员工必不可少的日常开销,那么企业为员工报销的通讯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未列入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因此其不能计入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从税前扣除。
如果企业每月发放通讯补贴作为工资薪金的组成部分,则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发票可以盖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吗?
答:不可以。您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7.发票上盖了发票专用章,但是盖的不清晰,怎么办?
答:可以在旁边补盖一个清晰的章,或者将发票作废/冲红。
8.发票若未按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会有什么影响?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五条规定,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9.发票的记账联要不要盖章?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因此,发票的记账联无需盖章。
10.企业为员工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员工取得的防暑降温费或高温补贴不属于免缴个人所得税的项目,取得的防暑降温费应并入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如下:
依据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依据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依据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对此进一步明确为:
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11.企业为员工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按照标准发放的高温补贴,如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应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全额扣除,不需要按照职工福利费的标准(工资总额14%)在税前扣除。政策依据如下:
依据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 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 括以下内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 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 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 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 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 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 贴等。
依据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 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如果高温补贴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且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关于工资薪金的规定,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12.北京市小微企业,是否需要缴纳残保金?
答: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关事项的通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1号)规定,有两种情况可以享受减免缴纳政策:
(一)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印发的《北京市2015年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通告》规定:2014年10月31日(含10月31日)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7%,且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可以在次年的申报缴纳期内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应当先行向地税登记地所在区的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区财政部门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用人单位持相关批复文书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或缓缴手续。
13.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财税〔2016〕12号文件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政策规定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缴纳义务人包括营业税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符合上述政策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在北京市国税局网上申报系统中填报减免税类型时选择“财税〔2016〕12号”文件。
14.金三系统上线后,如果一税两费为“零”,还需要在互联网地税局进行“零”申报吗?
答: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后,每个税(费)种均需做税种认定,按认定的申报期限进行申报。因此,一税两费为零的情况需要在互联网地税局“城建税及附加”模块进行“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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