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商局进餐馆检查营业执照。
*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入餐馆检查的依据是《食品安全法》和《餐饮服务许可证管理办法》,内容包括:
(一)是否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员工是否持有健康证;
(二)是否有与生产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食品加工、储存等场所,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
(三)是否有与生产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设施,是否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通风、冷冻、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和处理废水、储存垃圾和废物的设备或设施;
(四)是否有经过食品安全培训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6)原料食品进货是否有进货台帐,是否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制度,是否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7)原料食品是否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或感官性质异常。
工商机关查处过期食品销售罚款时,一般按经营的食品价值计算罚款。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非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非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价值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价值一万元以上的,处以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2,生产经营致病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等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及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4,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杂或感官性质异常的食物。
*5,经营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
6,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产品。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一)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报告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为制定或者修订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提供科学依据的风险评估;
(三)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需要对重点品种进行风险评估的;
(四)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
(五)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
(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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