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外商投资公司设立需满足那些条件?

2021-11-08 文章来源:顺鑫小编整理

外商投资管理进入了外商投资法时代。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法律法规体系实现三法归一,显著精简、优化。从三资企业法时代的同时肩负外资管理、企业组织、涉外合同三大任务,到不再规范企业组织和涉外合同。建立了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和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为主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取消了“逐案审批”的体制。那外商投资企业设立需满足那些条件?

一、外商投资公司设立条件:

(一)以独资形式或合资形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具备的条件:

1、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四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一千万美元;

2、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十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三千万美元;外国投资者须向审批机关出具相关证件,确保其所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时注册资本的缴付和属于该外国投资者或关联公司的技术转让。

(二)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

(三)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三千万美元。

二、外商投资公司设立手续:

1、申请。外国投资者在提出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前,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报告。

2、审批。外资企业法第6条规定,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

3、登记。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开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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