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情况而定:
其一、变更税务登记证相关事项时,只有变更经营范围时不用专管员签字,不需要找专员,可以直接去大厅变更;
其二、变更其余事项时,必须专管员签字。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