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资金未缴清可以注销公司吗?公司注销时,要缴纳全部注册资本吗?小编为大家解答:公司申请注销时如有应缴未缴出资,应予以补缴;如果按章程还未到缴纳时间的,该未缴出资并不必然需要补缴,但其金额仍要作为清算财产;如果清算时发现仍资不抵债的,相关股东要就未缴出资对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注册资金未缴清可以注销
一、公司注销不以注册资本全部缴足为前提
规制公司注销最重要的两部法规是《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在这两部规则中,涉及公司注销条件与要求的法律条款主要如下:
1、《公司法》
《公司法》中涉及公司注销的条款主要有2处:
(1)第179条:“公司解散的,应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对于公司应为解散的法定情形,《公司法》第180条列举如下:
(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百律注:即人民法院指定清算)。
(2)第188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而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关于公司注销该条例基本是复述了《公司法》的相关原则规定。与此同时,对部分情形下的注销程序上作进一步细化: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六章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结合上述规定可见,《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只规定了公司应在什么情形下应予以注销,而未规定说“没有缴纳全部出资,公司就不能注销”。由此 可见,公司有无缴足全部注册资本,与公司能否申请注销并无强制关联,无论公司是否缴足注册资本,均不影响公司依法申请注销登记的权利,对此工商机关不应予以拒绝。
那么,是不是“公司注销时,股东就不需要缴足出资”呢?答案也不完全是。
二、公司注销时,股东要不要补足未缴出资,要看情况
1、 公司注销时,股东出资应缴未缴的处理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应(在注销前)缴纳出资但未缴纳的,工商部门要求其缴纳出资是正确的,但这并不能扩大为或理解为“公司注销时,必须缴纳足出资”。因为虽然在结果上看,都是股东要缴纳出资,但其触发的原因并不是因为公司要注销,而是公司股东违反了章程,没有按期缴足出资。
2、 公司注销时,约定出资均已到位,但仍存在未缴出资
从理论上看,股东出资涉及两个方面的责任:
(1)股东对公司的约定出资责任,即股东应按章程按时缴纳出资。从这个责任上看,如果注销时《章程》没有规定股东应缴纳出资,则股东无义务缴纳。本情形应较好理解,不作多述。
(2)股东对公司的法定补足责任,即基于公司经营活动,股东应对外承担出资补足责任。其法律依据为我国《公司法》第3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这条规定看上去很难理解,甚至好像有点言之无物的感觉。但其明确的规定了,公司股东系以认缴出资(而不是以实缴出资)对公司承担责任。在特定情形时,即使股东在章程上没有义务缴纳出资,但法律规定时,仍需以未缴出资仍对公司承担责任。
上面是理论上的规定,那我们怎么理解这项规定在实务中的影响呢?对此,我们可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可以找到答案,其第22条如此规定:
(1)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2)清算中,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据此可见,公司注销时要不要缴足出资,并不与注销存在关系,而与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责任,和公司应对外承担的责任存在关系:
1、 如果注销时股东存在应缴而未缴的出资,答案是毫无疑问的,无论公司是不是要注销,都要补缴出资;
而在程序上,公司进入注销程序后,应不大可能再走一个“标准的缴纳出资”流程。因此实务操作中,工商部门更合适的指示与要求应是:要求股东在公司注销前补足出资。
2、 如果注销时,股东根据《章程》并无义务缴纳未缴出资,则需具体分析:
(1) 在解散情形下,股东所有的认缴出资,都要作为清算财产进行清算。
但需要注意的是,“作为清算财产”并不等于”要缴纳出资“。比如公司虽然存在未缴出资,但净资产远远大于注册资本、对外负债,从实务操作效率与必要性上讲,并不一定需要该股东先缴足出资后,再作清算。可以一个计算加计代替;
(2)但是,如果存在破产情形即资不抵债时,无论是公司主动申请解散,还是被动吊销、处罚,所有股东的未缴出资都要向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即“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这种情形下,也需要予以注意的是,立法者用的文字是“承担连带清偿法律责任”,而不是“缴纳出资”。在定义与理解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不等于“缴纳出资”。因为从实务上看,在破产阶段作一个“缴纳出资”必要性不大,恰当的做法,清算时计算出未出资金额与责任,并由债权人向相关股东要求偿还即可。
公司申请注销时如有应缴未缴出资,应予以补缴;如果按章程还未到缴纳时间的,该未缴出资并不必然需要补缴,但其金额仍要作为清算财产;如果清算时发现仍资不抵债的,相关股东要就未缴出资对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