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作用
1.可以帮助消费者区别不同经营者的服务项目。
2.可以保证商品或服务的质量。
3.可以起到对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宣传作用。
注册商标的条件
1.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或注册的情况
(1)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①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②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③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④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⑤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⑥ 带有族歧视性的;
⑦ 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⑧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2)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①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② 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③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2.注册商标构成的要素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