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类发票在一套系统内开具
自2015年1月1日起,对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新办的小规模纳税人推行新系统。新系统实现了一套税控系统可同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具体来说,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通过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通过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通过新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纳税人自愿选择专用设备
新系统纳税人端税控设备包括金税盘和税控盘(以下统称专用设备)。专用设备均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和新办小规模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除通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和新办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业务对外开具发票一律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开具。
纳税人在领购或更换金税盘或税控盘后,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综合征管软件同步的税务登记信息、资格认定信息、税种税目认定信息、票种核定信息、离线开票时限、离线开票总金额等信息对专用设备进行发行。
首次购买设备全额抵减
纳税人初次购买金税盘或税控盘的费用,纳税人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开票信息即时进入税控系统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73号公告要求,纳税人应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在线使用新系统开具发票。新系统可自动上传已开具的发票明细数据,开票方无需再通过定期抄报税上传开票信息,实现了开票信息即时进入税控系统。
纳税人因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在线开票的,在税务机关设定的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范围内仍可开票,超限将无法开具发票。纳税人开具发票次月仍未连通网络上传已开具发票明细数据的,也将无法开具发票。纳税人需连通网络上传发票后方可开票,若仍无法连通网络的需携带专用设备到税务机关进行征期报税或非征期报税后方可开票。
纳税人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发票为离线发票。离线开票时限,指自第一份离线发票开具时间起开始计算可离线开具的最长时限。离线开票总金额,指可开具离线发票的累计不含税总金额,离线开票总金额按不同票种分别计算。
红字发票开具程序简单了
新系统实现了纳税人通过网络或办税服务厅将拟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数据采集录入系统,系统自动进行数据逻辑校验,通过校验后生成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编号,纳税人即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将不再需要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的程序。
新系统进一步简化了红字专用发票开具的程序:对于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不再需要销售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或者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统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暂按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73号公告规定的方法处理。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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