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了再一次修改,涉及到对资本登记制度、注册资本缴付制度还有简化登记等事项,公司注册资本从原先的实缴修改为认缴,注册资本由原先的最低额限制修改为除法律特殊规定的行业类需符合特别规定外其他则不做规定。
在如此放宽资本管制的情形下,我们可以发现有很多公司工商注册登记信息中对外公示公告的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上千万甚至于亿元,殊不知实际上出资额有可能百分之一都还不到,有一些投资者甚至于实际上出资额为零。可是国家实施注册资本的认缴制,不表示注册资本就可以只认不缴,更不表示可以不担负注册资本相对应的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还有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公司股东应该按时足额缴付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金额。公司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该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到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办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该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公司股东不依照前述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该向公司足额缴付外,还应该向已按时足额缴付出资的公司股东担负违约责任。公司的发起者、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时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 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金。
为此,虽然公司法取消了强制性的公司注册资本实际缴纳时间限制,公司股东仍应依照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注册资本实缴时间规定按时足额缴付其所认缴的出资,否则除需足额缴付外,还需承担对应的违约责任还有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