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准许可的条件
1.具有与所制造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
2.具有与所制造计量器具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场所及条件;
3.具有保证所制造计量器具量值准确的检验条件;
4.具有与所制造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文件;
5.具有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6.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具有提供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发证(换证、增项)程序
申请受理→现场评审→审查审核→审批发证
l 申请受理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与单位注册地不一致异地组织生产的,须提交生产地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即非法人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或备案证明);
2.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
3.人数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计量检定员证(复印件)一份;
4.《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二份;
5.产品技术标准和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各一份;
6.质量管理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各一份;
7.《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考核通用规范》自我评价记录表一份;
8.相应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到期换证递交),原件在领新证时交回。
注:
1.申请事项的经办人非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由申请人出具委托书或介绍信。
2.申请制造属于国家质检总局规定重点管理范围内的计量器具,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质监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制造其他计量器具,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质监部门或者所在地省级质监部门依法确定的市、县级质监部门提出申请。
3.原《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制造计量器具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准予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质监部门提出复查换证申请。
申请受理岗位应:
1.逐一核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2.对申请资料中当场能纠正的问题,通知经办人当场纠正并签章(签名)确认;
3.申请材料中有电子版文书要求的,查阅原件与电子版是否一致;
4.据实制作、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件清单》,告知申请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由申请人签名;
5.制作《行政许可受理审批表》,并据不同情形提出受理、补正或不予受理的意见;
6.制作《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一式二份;
7.向申请人送达相关文书,填写《送达回证》;必要时应向申请人说明补正材料的具体要求或不予受理的原因等。
申请复核岗位应:
1.核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与《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件清单》是否一致,并加盖公章;
2.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作出准予受理的决定,审核《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并加盖公章;
3.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作出补正的告知,审核《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并加盖公章;
4.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职权范围的申请事项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审核《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加盖公章。
办理时限:即办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入申请材料补正期间)。
l 现场评审
申请人应:
1.按照《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和JJF1246-2010《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考核通用规范》等相关的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做好考评前的准备工作。
2.积极配合现场考核工作,考核时,单位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计量人员等相应人员全部到岗,并处于正常生产状态;
3.准备以下资料供考核组检查:
(1)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组织结构图;
(2)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登记的文件(原件)(含异地营业执照);
(3)受理申请许可的型式批准证书和型式评价报告;
(4)产品标准及产品标准登记或备案原件;
(5)申请单位对照考核规范和许可考核必备条件的自我评价;
(6)计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的记录;
(7)质量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计量人员和检验人员明细表及任命书、聘用合同等;
(8)生产设备、工艺设备、检测设备和出厂检验测量设备一览表;
(9)检测设备和出厂检验测量设备的检定/校准记录或证书;
(10)申请许可项目的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图样、安装使用说明书等),工艺文件(包括作业指导书、工艺规程、工艺卡)、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或检验方法等;
(11)产品出厂检验记录;
(1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如建立企业最高计量标准);
(13)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应标准、技术规范的清单;
(14)工艺流程图及关键控制点位置(以便现场巡视时使用);
(15)换证申请单位所持有的许可证原件(到期换证递交);
(16)现场考核过程中需要的其他资料。
4.按规定时间完成不符合项的整改并向考评单位提交相关材料。
评审组织岗位应:
1.查询考评能力。在全省范围内选取考评员,避免同一考评组长连续两次在同一企业考评。
2.办理委托手续。与考评员所在的单位签订《行政许可检验/检测/评审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与时限要求等。
评审承接单位应:
1.确定考评组成员。由两名以上考评员组成考评组,必要时可聘请相关技术专家参加,在考评组中明确考评组组长。
2.初审申请材料。考评组应对申请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如存在重大的或难以解决的问题,与申请人交流后,由其进行补充、完善。
3.排定考核时间:考评组应综合申请人的考评意愿与考评人员安排,合理确定考评的时间。
4.制订考核计划。考评组应按照考核规范的相关规定,编制考核计划,明确人员分工,并提前5天告知申请人。
5.开展现场考核。考评组应按照《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考核通用规范》和相关的计量标准考核规范进行考评,考评结束后,向申请人通报现场考评结论;
6.对申请人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并出具考核报告。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内(不计入不符合项的整改时间)。
l 审查审核
许可审查岗位应:
1.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考核规范的相关规定;
2.审查考核单位上报的考核资料是否符合考核规范的相关规定;
3.审查考核单位考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4.必要时可组织对考核单位的考核质量进行检查,纠正和处理违规行为;
5.制作并填写《行政许可审批表》,提出审批建议。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内。
l 审批发证
许可审批岗位应:
1.审核许可审查岗位提出的审批建议;
2.必要时可抽查相关申请材料、考核资料和考核质量;
3.对符合发证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4.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申请人,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许可发证岗位应:
1.根据许可审批岗位意见,准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
2.向申请人送达相关文书和证书,填写《送达回证》;
3.在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对行政许可案卷材料进行立卷归档。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内。
申请人应:
1.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应当在其产品的明显部位(或铭牌)、使用说明书和包装上标注国家统一规定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受产品表面面积限制而难以标注的,可以仅在使用说明书和包装上标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迁址等条件变化程序
申请受理→现场评审→审查审核→审批发证
1.条件变化考核
因生产场地迁移等原因造成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考核。考核的重点是4.4生产场所、 4.5生产设施、 4.6检验条件、 4.10产品质量条款。
重要提示:
1.制造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更名、兼并、重组但未造成制造条件改变的,应当向原准予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质监部门提交证明材料,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2.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向原准予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质监部门申请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