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开货运专票业务受理对象
已办理税务登记证或临时税务登记证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索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管国税机关按规定为其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纳税人申请代开货运专票应提供主表、份数
《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缴纳税款申报单》,一式3份
三、纳税人申请代开货运专票应提供的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经办人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承包、承租车辆、船舶营运的,应提供承包、承租合同、营运资质及出包、出租方车辆、船舶的有效证明及复印件;
3、承运人自有车辆、船舶及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及复印件;
4、承运人同货主签订的承运货物合同或者托运单、完工单等其它有效证明。
上述资料中的2、3项仅在相关有效证明有效期内首次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时提供。
车辆、船舶的有效证明,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
运输单位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是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
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四、办理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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